平安大福星
个人
投保范围
18-5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2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豁免保费,恶性肿瘤可二、三次赔付,还有身故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项责任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及附加疾病保险的保险费。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附加险合同所在的保险合同中包含附加疾病保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不属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疾病”,保险公司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附加疾病保险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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